成都1040工程传销头目2012年搞传销终于被抓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云南省镇康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6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申购”、“能素”、“自配”、“大总管”等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宣传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