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同心县查处一起“拉人头”传销案
近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1起传销案,对当事人马某的行为给予9000余元的行政处罚。
5月23日,该局稽查大队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同心县马高庄乡沟滩村村民马某进行调查,发现马某于2020年11月份经朋友介绍添加了昵称“A广州虹利刘啸宸”的微信,之后介绍他人加入微信群,并以拉人头和交入门费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马某先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9人,非法获利6112.73元。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某的行为责令停止,并依法给予上述罚款行政处罚。
据了解,我国《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属于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