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牵扯出“民间互助理财”传销案
惠农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徐某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49800元,并给原告徐某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张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徐某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但在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民间借贷没有实际发生,属于虚假诉讼,并且涉案款项系传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理应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事实】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过,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不仅与双方当事人和相关案外人单独谈话核实案件事实,还到公安部门调取了关于此传销案的相关情况。根据调查了解到,案外人赵某发展被告张某加入民间互助组织,但被告张某因资金不够,于是就发展原告徐某入会。该传销组织以“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为幌子,以“共享经济、投资理财”等流行经济词语为诱饵,诱骗参与者来到北京,采取交流、开会、听课等方式直接、间接的发展下线参与此传销组织,每一个新加入的成员,即传销组织金字塔架构间的上下线,均采取自愿进入、自由退出的模式而进行布局组织架构。每一个成员加入必需缴纳165000元或者49800元的“保证金”,参与大盘和小盘,才有资格成为新成员,有资格发展下线。新加入的线下成员,既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大盘或小盘,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由而定。这是该传销组织的一个非法获取暴力吸引人员参与的主要手段,然后进行所谓的分享。本案张某向徐某所借款项,正是为了参加此传销组织而缴纳的“保证金”。
【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以张某发展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告张某向原告徐某借款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起诉。
传销活动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是投资的铁律,而传销恰恰反其道而行之,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地区辨别各类传销形式。希望广大社会公众不要迷信天上掉馅饼和快速致富的美梦,提高警惕,为了家庭幸福,请远离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