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一传销组织仨头目一审获刑
5月28日,记者了解到,贺兰县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朱某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朱某某、尹某某、王某分别于2012年3月、2012年4月、2013年6月来到贺兰县,以“西部大开发”为名诱骗不知情的群众参与到传销组织中,收取传销下线人员申购款,达到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2013年11月以来,尹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通过组织召开经理会、收取会费、办理申购等活动,组织、领导多个传销体系人员。其中,尹某某负责办理传销体系申购、召开经理会、安排传销骨干前往外省购买黄金标志等传销材料;王某负责协助尹某某组织、召开经理会,为传销人员统一订购机票、订购办理申购用的档案袋、印制编码卡等传销材料;朱某某负责协助尹某某向其他传销体系“大经理”收取通讯费用等。在此期间,尹某某因在传销组织中表现突出,其上线购置一辆别克轿车奖励给他。2014年3月30日,传销体系4名“业务经理”在尹某某指使下,在贺兰一小区为40余名传销人员办理申购、收取申购款时,被贺兰警方当场抓获,查扣传销资金828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某、朱某某、王某以“西部大开发”的投资经营活动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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