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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两青年为逃脱传销跳楼 出租屋造就传销魔窟(2)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作者:姚陈艳 彭靖 2010年11月2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建德观:

 

  在建德观的几家房屋中介,记者看到,里面有不少私人民房的出租信息,普通住宅至少按季度起租,但有没有身份证没有太大关系,只要签了租房合同就行。

 

   ●永人村:

 

  在永人村357号,房东李大姐告诉记者,这里主要是学生租房,所以租房一般不需要身份证,只需缴纳一定的押金和房租就可以了,但有的房东出于谨慎,会要求房客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新建县工业大道:

 

   这一带的民房较多,以两三层楼的砖房为主。记者询问了这一带出租房的情况,一名中介商称,这一带比较便宜,租金低,押金也少,没有身份证也可以。

 

  管理规定

 

  房屋出租人不登记租客身份证要罚款

 

  “为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根据国家出台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私有房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身份证等向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而且房屋出租人具有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或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等等。”记者从南昌市公安部门获悉,除了国家明文规定外,南昌市对出租房管理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南昌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南昌市要求,房主如果将房屋出租,必须持自己的身份证、产权证等证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领取许可出租房牌。此外,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以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目前南昌有流动人口60余万人,而真正来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的仅仅有23万人。

 

  专家说法

 

  街道办事处应联合公安管理房屋出租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程宇航表示,房屋出租者把房子出租给非法传销是一种经济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有人租房子,房主一般会把房子租出去,但是这样,很容易让出租屋变成非法传销的“温床”。

 

   实际上,《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为非法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打击非法传销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公安部门,多数房主并没有能力辨别租房者是好是坏。这时,公安部门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应将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纳入到房屋的管理中来。在出租屋管理方面,其实他们更能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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