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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人!南昌传销组织拉人拉出个加强营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大江网 作者:罗素静 2012年06月20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南昌一男子在广西南宁加入了一个所谓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的非法传销组织,并引入南昌市。这个传销组织编写了大量书籍和规章制度,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至案发时在南昌的成员竟超过700人。

 

  昨日,记者从东湖区法院获悉,警方已摧毁了这个传销组织,数名领头人和骨干日前被判刑。

 

  ●700多人被拉进传销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这个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无营业场所和商品。加入者必须交3800元~69800元不等数额的“入门费”,购买相应份额(1至21份)后获取加入资格。它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并以发展的下线份额数量的多少作为晋升及提成奖励的依据。

 

  据查,2007年9月,南昌人邓某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了罗某和廖某组织的“连锁经营”传销组织。随后,他又将亲友邓某平、张某、邓建某、柳某、田某等人拉入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加入,体系成员不断膨胀。2008年8月,邓某称南昌“很有市场”,罗某和廖某遂将组织体系迁至南昌,发展了大批等下线人员。而邓某、邓某平、张某、邓建某、柳某、田某等人也不断发展下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由业务经理晋升至业务老总级别。至案发时,该组织在南昌的成员已超过700人。

 

  ●编写书籍和制订规范

 

  据了解,为了便于管理,组织中的一些头目还自己创作编写了数十部书籍,用于组织内部的管理和对组织人员的“催眠”。

 

  法院查明,这个传销组织迁至南昌后,头目编写了《奖金分配制度》、《资本运作传销奖金分配方法图解》等书籍进行宣讲,大肆鼓吹加入组织可以快速致富。他们还制订了《复制规范》、《经理职责》、《职务职责与处罚制度》、《自律规范补充事项》、《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规章,设立老总、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申购、能力、素质、电话卡、经管、晨会、经理会等内部相应职务,采取“五级三晋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管理模式运作。伞下体系购买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即可成为高级业务员(即老总)。升入老总级别后,有资格获得高档车辆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他们在伞下人员面前宣传、炫耀,激励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

 

  ●传销头目纷纷投案

 

  2011年初,有受害人从传销组织逃出,向警方举报。

 

  2011年4月20日,迫于警方的压力,邓某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张某、田某、柳某等人也纷纷投案。同年9月26日,邓某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调查发现,邓某、邓某平、张某、邓建某等人所在社区均反映众人此前表现尚好,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在庭审时,众多被告纷纷提出,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合议庭评议认为,非法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所表现的犯罪特征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并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本案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传销人员认为自己不违法的想法是错误的。

 

  ●8人因组织传销罪入刑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等8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计酬或返利引诱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2年;邓某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3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30万元;邓建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30万元;柳某拘役3个月,罚金20万元;田某拘役3个月,罚金20万元等。

 

  另外,本案扣押或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传销活动的资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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