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例:在长沙搞连锁业经营传销的头目自首后,没有被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村**区**巷**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起,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和胡某乙、胡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长沙市天心区**园、**岸、雨花区**小区等多个小区,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收取人民币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的投资款(按份额投资,每份人民币3800元)获取加入资格,人员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园、**岸等小区。
该传销组织与2016年成立,设3个区域,每个区域总监区有六名老总(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并对其区下若干经理室进行分工管理,经理室又有严格的管理组织,设有一名大总管,配有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该传销组织并没有实际的产品,对外以纯资本连锁经营——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为吸引,并积极发展下线(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进行非法提成获利,且该组织内部具有严格的五级三进制返利模式(五级:实习业务员1份;组长2-11份;主任12-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三进制:份额到达11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经胡某丙介绍,自2017年5月加入“连锁业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8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直接发展下线周某某、王某甲,间接发展下线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等,共计26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约5万元。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