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开展打击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大城县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公告如下:
一、传销属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对参与传销的组织和人员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二、对传销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传销的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四、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的房主,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应当主动解除房屋租赁关系,逾期未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六、对在专项行动中不服从检查、暴力抗法、威胁、报复执法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惩。
七、对积极配合打传工作,实名举报传销活动以及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组织和个人,经县打传办调查属实后,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或5580109
大城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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