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工商局干部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被判刑
中广网北京1月6日消息(记者 张江元张垒吴波)广西岑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李雪润,因受贿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2009年12月30日被岑溪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初,时任岑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工商所副所长、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副股长的李雪润,在广州市经李某介绍,认识了在岑溪市从事传销活动的罗某。
李雪润明知罗某是岑溪市一个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但是在其承诺给予“好处费”的利诱下,仍多次通过手机向罗某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打击传销活动的信息,使罗某得以逃避打击,并通过户名为“张兴得”、“胡智勇”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先后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98000元。目前,罗某尚未归案。
岑溪市法院认为,李雪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从中收受“好处费”,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雪润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