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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涉案近亿元 四传销头目依法被判刑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佚名 2013年07月10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1)

 

  7月8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以被告人黄瀚德、赖振球、方声旭、蒋锦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四人合计共处罚金134万元。已经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收款机关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已经扣押的湘A-1ZN17号帕萨特小轿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黄瀚德创建“向日葵”系统(康力公司电子商务团购事业部)后,挂靠在广东康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力公司)经营,按月向康力公司交纳管理费;黄瀚德自任康力公司电子商务团购事业部总监,负责“向日葵”系统的运行。营销模式完全是按照系统设置好的运行,发展的下线越多,职位就越高,所获得的利益也就越丰厚。按此模式不断发展下线,不断增加新会员,不断地从新发展的会员中获取利益,所得利益由已经设计好的电脑程序自动计算。2011年8月8日,被告人赖振球经黄瀚德介绍,在“向日葵”系统购买3份产品成为会员后,被任命为康力公司电子商务团购事业部副总监,负责“向日葵”系统的市场开发。赖振球发展陈某成为会员,陈某又发展方声旭成为会员。

 

  2011年8月9日,被告人方声旭成为“向日葵”系统会员当天,又向被告人蒋锦萍推介“向日葵”系统,蒋锦萍当天即购买1份产品成为会员;第二天,方声旭又介绍苏秀芬成为会员。后来被告人方声旭成为“向日葵”系统的讲师,向普通民众宣讲“向日葵”系统的营销模式,宣称“向日葵”系统推销的产品不仅质量好,而且系统会员赚钱快,鼓动民众加入“向日葵”系统。至案发时,被告人方声旭在广西南宁、柳州、来宾等地,在贵州六盘水、安顺、平坝等地给人讲课30多次。

 

  被告人蒋锦萍于2011年8月9日加入“向日葵”系统后,介绍李某等人成为会员。2012年4月取得“向日葵”系统讲师证后,在柳州市江山宾馆成立“向日葵”系统服务站,向一些退休老人推销“向日葵”系统产品,推荐“向日葵”系统营销模式,并请被告人方声旭到服务站讲课,鼓动退休老人加入传销组织,开拓“向日葵”系统市场。

 

  从成立“向日葵”传销系统起至2012年3月7日止,“向日葵”系统销售数额约1亿元。

 

  2012年3月8日黄瀚德考虑到“向日葵”系统发展太快,销售额太大,风险增大,为规避风险,黄瀚德将“向日葵”系统交给康力公司经营,经营成本由康力公司承担,黄瀚德及原“向日葵”系统团队人员坐收销售额18%的提成。“向日葵”系统在康力公司经营期间,销售金额约7000万元。

 

  从“向日葵”系统运行之日起至案发时,黄瀚德从中获利2000多万元,赖振球从中获利100多万元。归案后,被告人黄瀚德退出赃款1000万元、赖振球退出赃款30万元、方声旭退出赃款8万元、蒋锦萍退出赃款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赖振球用赃款购买的帕萨特小轿车一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瀚德、赖振球、方声旭、蒋锦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瀚德、赖振球、方声旭、蒋锦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被告人黄瀚德提出犯意、是“向日葵”系统传销体系的最高领导、获取非法利益最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赖振球、方声旭、蒋锦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瀚德及被告人赖振球、方声旭、蒋锦萍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黄瀚德、赖振球、方声旭、蒋锦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符合缓刑条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瀚德、赖振球、方声旭、蒋锦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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