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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租房给传销者最高罚50万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宝安日报 作者:张必洋 于明涛 2011年09月26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为破解出租屋管理难题,落实严管出租屋的工作措施,提高出租屋管理与服务水平,日前,我区出台了《宝安区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的规定》及其4个配套文件(简称“1+4”文件),全面规范这一宝安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的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根据文件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传销活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将实施“一票否决制”

 

  出租屋管好了,宝安的治安就好了一半。此次“1+4”文件由宝安区人民政府于9月19日颁发,有效期为3年,具体是指《宝安区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宝安区房屋出租人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宝安区出租屋隐患信息通报处理办法》、《宝安区出租屋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宝安区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按规定接收、处理、反馈隐患信息的,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处分。

 

  据介绍,宝安区有关部门通过反复研究,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和10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各个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意见,将出租屋信息整合为14大类别,明确责任主体,规范隐患通报处理流程,确保全面消除隐患,有效预防和打击出租屋内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据悉,下一步,宝安将进一步探索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新机制,拟采取综管通(PDA)采集信息,并将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纳入区行政监察子系统,对出租屋隐患信息的网上签收、查处、反馈等环节实行实时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水平。

 

  存严重隐患可断水断电

 

  记者从“1+4”文件中发现,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业主,相关部门将对其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出租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出租人如果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传销活动,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50万元罚款。另外,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相关部门将联动起来,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断网等相应措施处理。

 

  “1+4”文件还明确规定,将对出租屋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基本分数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考核评为优秀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区综治办报请区政府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及格的单位,依据《宝安区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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