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北海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的一男子 被判刑6年半罚款175万
3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廖某科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始,被告人廖某科在北海市海城区经郑某韵(另案处理)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温某荣(另案处理)、张某娟、廖某顺、李某3、潘某1、何某2、封某、黎某、黄某1、龚某1、薛某、龚某4、陈某2等多人出资加入该传销组织。
被告人廖某科还每月定期到北海市收取该传销组织新人的申购单等资料及负责发放该传销组织的返利。至案发时,被告人廖某科已成为该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据被告人廖某科供述,其所在组织下线叫人过来后,按照行业规矩带新人边旅游边介绍北海城市发展,介绍“1040工程”,项目的内容是69800元回报1040万元,其组织要求新人缴纳70400元(含100元担保卡的手续费)。让新人的推荐人带去防城港的工商银行,分两笔款将30400元和40000元存入推荐人的担保卡内,之后回北海办理加入传销体系的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廖某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廖某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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