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亮碧思”公司传销人员受审
笔者18日从韶关市了解到,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特大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柏某敏、郑某辉等14名被告人6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黄某坤、欧某英、陈某娣等3名被告人缓刑3年,并处人民币30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经浈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柏某敏、郑某辉等14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柏某敏、郑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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