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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传销窝点被端了!多人被抓!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佚名 2022年01月13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首先需要让大家明白的是法律对传销的定义是: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一般常见的传销组织就是异地传销,就是把人骗到外地从事传销的组织。随着社会发展,传销搭上了科技的顺风车,很多不法分子借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营销方式实则运用传销的模式发展下线,网络传销犯罪出现井喷,很多人血本无归。



今据12309中国检察网最新公布获悉,莆田一以推销“时光倩影”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窝点被莆田公安给端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起诉书显示



  • 被告人陈光海,男,1996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


  • 被告人朱绍斌,男,1994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号。


  • 被告人胡昌奎,男,1996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海、朱绍斌、胡昌奎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光海、朱绍斌、胡昌奎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陈光海、朱绍斌、胡昌奎先后加入位于莆田市的以推销“时光倩影”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而后在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路**弄**号**室的传销组织窝点内共同参加传销活动。



其间,被害人陈某某于2021年6月12日被该传销组织成员“小周周”(身份待查)诱骗至上述窝点后,该窝点“主任”(身份待查)和“管家”即被告人陈光海指使被告人朱绍斌、胡昌奎等,对被害人陈某某采取贴身跟随、监听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并通过上课洗脑等方式引诱、胁迫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传销产品”并加入该传销组织。



2021年6月17日,被害人陈某某借故离开上述传销组织窝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查获该传销窝点,抓获被告人陈光海、朱绍斌、胡昌奎及传销人员张某某、梁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光海、朱绍斌、胡昌奎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海、朱绍斌、胡昌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光海、朱绍斌、胡昌奎为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传销组织成员,共同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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