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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 蔡纪:文网络传销监管对策研究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蔡纪文 2012年05月23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年来,网络传销在我国蔓延迅速。笔者在分析网络传销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重点探讨网络传销监管对策。


    网络传销的类型

 

    目前国内网络传销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平台推销实物产品,靠发展下线获取利润。

 

    靠发展下线会员提高广告点击率获取利润。通过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

 

    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该模式的传销载体主要为购物网站,注册用户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登录该网站。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并获得提成。

 

    网络传销的特点

 

    与传统的传销方式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虚拟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传销者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等名义发展会员,会员得到的仅仅是一个加入资格。

 

    欺骗性。传销组织利用网站作为平台,打着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旗号,遮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

 

    隐蔽性。网络传销组织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通过网站加入传销组织,上下线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完成。

 

    跨地域性。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活动成本低、人员发展快、传播地域广。

 

    对网络传销进行监管的综合性对策

 

    结合网络传销的特点以及我国具体的法律与社会环境,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策略与措施,实现对网络传销的有效监管与打击。

 

    立法策略。要对网络传销形成有效打击,就必须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建议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尽快出台一个有关监管和查处网络传销的专门规定或办法,详细规定网络传销的概念、种类、查处机关、查处措施与程序等内容,以此作为查处网络传销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必须重视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工作,建议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新一轮修改时,完善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应用规则体系。

 

    登记备案策略。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规范和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审查、登记、备案工作,并对违法或不合格的经营主体进行及时清理。目前,全国不少地区的工商部门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监管工作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上海市在2000年就开始施行《上海企业网络经营执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该市从事网络经营的主体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并提供有关经营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类型等内容的文件。同时,对于已经取得网络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工商部门还要求其在网上“亮证”,即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指定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专用标志。这对于防范网络传销活动的扩散具有重要价值。

 

    专门化策略。根据网络传销的特点,必须由专门的人员和专业的设备通过专业的方法进行监管。

 

    一是专门机构与人员。工商部门应一方面吸纳和培养一批具备计算机与互联网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电子证据采集与固定以及电子商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另一方面,应在工商部门内部设置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建一支网络监管队伍,确立“以网管网”的专业监管模式,从而对网络传销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和打击。

 

    二是专业设备。要掌握网络传销的证据,单纯依靠传统的执法手段很难完成,必须借助一套高科技的专业设备。比如,重庆市工商局先后投资470万元建立了“电子商务搜索监测中心”和“电子证据采集分析实验室”,开发建设了“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网”等系统网络,基本构建了网络传销行为发现、锁定、取证的技术工作体系,提高了当地对网络经营秩序重要环节的监控和预警水平。

 

    三是专业方法。对网络传销的监管与查处必须依靠一套较为专业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常态监测与巡查。组织专业人员对网络传销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研究和解读,分析网络传销犯罪分子在联络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关键词,建立网络传销关键词数据库;借助关键词数据库,通过专门的搜索软件对本地注册的互联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与监测,获取有关网络传销活动的线索资料。第二,锁定服务器物理位置。一旦发现搞网络传销的网站,应当对其常态化链接的IP(网络间互连协议)地址进行追踪,锁定其服务器的准确位置,进而确定具体的传销组织者与参与者。第三,电子证据的及时采集与固定。因网络传销案件的特殊性,网络上的信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及时将传销者用于网络传销的网站内容以及上下线间的联络内容予以截图录像或复制打印,留下固化证据;还应将涉案的网站网址、当事人的邮箱、QQ等记录下来,对在网络上下载复制的重要证据材料还应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或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以防其事后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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