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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答网民关于进一步打击“资本运作”传销的留言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佚名 2015年02月02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3)

 

  水荫萌说:尊敬的李总理,您好!目前许多地方新型传销“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等十分猖獗。他们号称每人交69800元,再发展3个直接下线,2到3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与传统传销限制人身自由不同的是,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而是通过洗脑等精神控制让参与者对此深信不疑。传销头目号称“国家引进此项目,政府是‘正面打击、侧面扶持’”,把政府的所有打击行为都称为“宏观调控”,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新型传销之所以难被严打,困难之一在于取证难,“1040阳光工程”中,只要发展29个人,便可以领取所谓的1040万元“出局”。因为超过30人,就要入刑。而下线在30人以内,则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标准。希望有关部门加强严打的同时,标本兼治,避免更多的受害者和他们家庭出现血本无归、情感沦丧的悲剧。

 

  工商总局回复:一、您所反映的“资本运作”传销,是近年来执法机关重点打击、社会媒体多次曝光的打着“资本运作”(商会商务运作)、“连锁销售”、“阳光工程”等幌子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资本运作”传销是目前“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全国多个省份都不同程度存在。我们高度重视打击“资本运作”传销违法犯罪,在每年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比如,2013年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全国工商机关共立案查处和移送公安机关传销案件1141起,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资本运作”传销。公安部门查处的传销犯罪案件很大一部分也是此类。

 

  二、“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宣称“资本运作”是国家引进的“项目”,是为了消除贫富差距、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而暗中扶持的行业,政府“正面打击,侧面扶持”,执法机关采取的打击行动被其称为“负面宏观调控”等等。针对这些荒谬理论和歪理邪说,我们通过发布预警提示、公益短信、公益广告、开展现场咨询、刊登宣传文章以及召集主流网站开展反传销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反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揭露“资本运作”传销的实质和骗人伎俩,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抵制“资本运作”传销的能力。

 

  三、打击“资本运作”传销困难之一就是取证难。传销组织经常进行反侦查、反调查培训,研究规避法律,逃避打击的办法。您所说的在入罪人数上进行法律规避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11月下发过《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以解决传销组织规避法律的问题。如: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除此之外,“资本运作”传销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一是传销组织承诺高额回报,鼓吹的“一夜暴富”等谎言,对部分群众产生巨大诱惑。二是一些群众误入传销组织后,即使意识到上当受骗,但又不甘心自身受到的经济损失,一心想捞回本钱,以致越陷越深。三是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深居幕后,很少现身,有的在境外通过网络遥控指挥,一有风吹草动便销声匿迹,难于抓获。四是传销组织再生能力强,极易反复。传销组织核心层被打击后,各地分支机构成员往往又自立山头,形成裂变。五是犯罪成本低。集资诈骗案件,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资本运作”型传销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亿,但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司法实践上看,该罪量刑普遍偏轻,难以有效震慑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传销参与人员。

 

  不同于传统传销活动,“资本运作”传销既没有商品销售,实质上也不是经营行为,其组织策划者主要通过伪造政府文件、编造谎言、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传销”只是行为人为实现集资敛财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形式和手段,传销组织自己不叫“传销”,就连所有参与者也不承认是参加了传销。此类行为已不仅仅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实质上更是以侵财为目的的经济诈骗犯罪行为。2011年5月3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同志在听取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汇报时指出,“传销活动涉嫌多种犯罪活动,在很多情况下,传销只是个形式。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传销过程中如涉及非法拘禁,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如涉及非法集资,应由银监会负责。要实事求是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明确部门职责”。现在各地对“资本运作”型传销一直按照“传销”进行打击,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公安、银监等部门,继续做好对“资本运作”传销的打击处置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本运作”传销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便更有力地打击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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