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给传销客 合肥6房东分别被罚5万元
8月1日,因租房给传销人员,合肥市6名房东被处罚金5万元并禁租3个月。记者昨日了解到,后续处理程序正在进行中,而合肥市对此类涉及传销的处罚已经不是第一次。在处罚决定下达后,一些业主称自己不知情,认为受罚有些冤枉,为此,昨日本报邀请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大法学院教授陈宏光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陈宏光说,传销行为从效果和实施来说,危害性巨大。目前在合肥传销组织比较猖獗,集中打击行动对社会治安都有好处。很多房主将房子租给传销者,也许一开始的确不知情,但从法律适用层面来说,判断一个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法律上分为“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任何传销组织和个人在租房时不会说自己是传销,但房东在租房过程中对自己的房子安全以及租户所从事的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属于“应当知道”。
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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