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县首例传销案宣判 成员曾达60余人
安徽省霍山县首例传销案已获刑。4月17日,经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秦晨云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黄必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该县对传销案的首例判决。
被告人秦晨云系河南省上蔡县无业人员。2007年至2010年期间,秦晨云在湖南省邵阳市参加以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徐鹤鸣加入,徐鹤鸣发展下线柯传龙加入,柯传龙通过QQ聊天认识霍山人刘琴并发展其加入。刘琴加入后,发展下线沈伟祥、陈芳俊、黄必义等人,刘琴、黄必义加入后,又发展李传红、李道云等霍山6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要求每个加入成员发展1-2名成员,每名加入成员以现金方式购买1-11单取得加入资格,每单3800元,该传销组织根据发展人员数和购买单数组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霍山参加人员均购买了11单,即每名加入者缴纳36800元,取得业务主任资格,秦晨云、刘琴、黄必义则按照级别和销售份额获取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晨云、刘琴、黄必义积极参与组织、领导以连锁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不同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黄必义、刘琴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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