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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传销的蛇蝎面目 为何屡禁不止?(2)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2010年08月23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8月19日,记者采访了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盛宽,他表示,我国对传销持严厉打击态度,并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刑法》第225条只定义了非法经营罪,但同样适应违法传销行为。2009年,为更好地打击传销,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并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正式将传销“入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不过,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还是面临取证困难的现实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隐蔽很深,很多窝点被端后,往往找不到组织者、领导者。当场抓住的传销人员多为被骗的下层受害者,他们根本没见过组织者、领导者,更不知道联系方式,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不构成刑事追究的传销人员,只能进行教育后遣送回原籍。

    因此,要打击传销行为,不仅要靠法律约束,还要加强监管,健全管理联动机制。更重要的是,要让那些受骗的传销人员懂法知法,保持理智,不要总想着靠不劳而获暴富,让传销头目无机可乘。(记者刘航)

  近年来,我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了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但传销活动依然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常年滞留在我市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大多来自四川和陕西,他们分布在城郊接合部、居民区和城中村的出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传销活动为何屡禁不止?取缔传销究竟难在何处?8月1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章贡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梁慧,以及相关的街道办事处及村组、社区负责人。

传销,为何屡禁不止
□谢良祖 记者刘善盛

  组织上线难抓获

    梁慧告诉记者,由于传销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边远农村,造成查办案件时调查取证困难。而且传销组织复杂,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啰”,其上线多在异地遥控指挥,难以取得关键证据。由于传销组织的上线难以抓获,因而无法将传销组织一网打尽。

    据介绍,整个传销组织的体系非常严密,各个传销小组较分散,没有固定住所,各小组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各传销小组收取了被害人财物后,迅速将非法所得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方式转移到上线的账户,而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窝点时一般只是查获一两个传销小组,这对传销组织的头目来说根本构不成威胁,其犯罪活动仍可以通过发展其他传销小组来继续。

  出租屋成传销聚集区

    8月19日,章贡区南外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郭才斌告诉记者,街道办所辖红旗村塘窝里、滩儿上等地方,之所以会成为传销组织的聚集区,关键是上述地区房租相对便宜,生活便利,而且村民也不管租房者租房用做什么。他告诉记者,公安部门对出租房屋虽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租房时出租户更看重的是房租,“对于外来租住人员,只要来看房,看中了房子,谈好了价钱,双方达成意愿就可以了,决定权完全在出租户手中,至于租住人员在出租房内从事何种活动则不问,这就使得传销者有地方扎根”。

    章贡区东外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认为,虽然街道办各个社区都有维稳信息员,每个楼层都有楼栋长,而且还建立了“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模式,但目前要杜绝传销组织还是比较困难,社区在这方面,很多情况下是发现情况就向有关部门举报,协助打击传销。

    章贡区沙河镇五龙村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几年前,该村就已经注意到了该村时常有外地可疑人员出入,为此该村制定了群防群控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思路,与各村民小组签订了创建无传销小组责任状。与此同时,该村巡防队以出租屋为重点,加大了对村内外来人口动向的监管。尽管如此,该工作人员坦言,打击传销组织还是要靠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作战。

    在采访中,一些基层组织认为,管理好房屋出租户是阻止传销行为的第一道门槛,但目前我市的房屋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大多看在钱的分上,一般都是来者不拒。

  应尽快规范房屋出租

    据梁慧介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真正实施该处罚的情况非常少。

    多年来,打击传销活动一直是工商、公安部门唱主角。实践证明,要彻底打击传销活动,仅靠这两个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要想彻底铲除传销,必须各方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梁慧建议,尽快形成由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良性工作机制,将打击传销活动由个别部门行动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梁慧认为,传销组织多是形成一定规模后才被执法部门所查处,属于“事后管理”行为。因此,呼吁公安、工商、社区居委会等相互配合,尽快使房屋出租规范化,完善出租程序,使房屋出租户提高警惕;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的作用,让传销无处扎根,变“事后管理”为“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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