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区传销团伙将人活活折磨死 三人被判死缓无期
西安临潼区一恶势力传销犯罪团伙为了逼迫安徽小伙卞某加入传销组织,竟使用脱光衣服、捆绑手脚、泼冷水、盖湿毛巾、拳打脚踢、用树枝和扫帚插入下体等残忍手段,活活将其折磨致死。
庭审现场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传销犯罪团伙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期间,被告人杨某喜和姜某棚分别被判处死缓,其中一人被限制减刑。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
2017年2月17日下午4时许,西安公安局临潼分局火车站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小寨村路边发现一具男尸。经法医初步勘验,死者身上有明显外伤,应为殴打所致。技术人员在地上找到了一张2月12日从安徽一车站到西安的火车票,乘车人是卞某。经与死者家属联系,证实死者就是卞某,2月12日离家到西安“上班”。
据家属反映,案发当天,卞某打出了15个电话,分别向家人及最要好的朋友借钱。接到电话后,卞某的家人认为他是被传销团伙控制住了,但电话再打回去,手机却关机。
经调查发现,卞某是被杨某立诱骗至西安市临潼区一个以销售“天津天狮”产品为名的传销窝点。该传销团伙“经理”张某岭(传销化名“刘婷”),通过在德州老家遥控指挥杨某喜、贾某钢让传销团伙其他成员以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方式诱骗他人至传销窝点内,再以销售“天津天狮”产品为名,要求被骗人员缴纳钱财或加入传销团伙,如被骗人员拒绝,就会按照惯例,由团伙成员对被骗人员进行威胁、殴打,索要钱财。
卞某陷入该传销传销期间,杨某喜通过贾某钢指派传销人员姜某棚、王某德、彭某刚、杨某玖、周某遥、杨某立、刘某强、税某英、羊某等人对卞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劝其缴纳费用加入传销组织。
2月17日上午,卞某仍不愿交钱,也不愿加入传销组织,杨某喜遂指使贾某钢指派姜某棚、王某德、彭某刚、杨某玖、周某遥对卞某进行殴打,指使刘某强、税某英搬东西转移。
姜某棚、王某德、彭某刚、杨某玖、周某遥通过逼迫卞某脱光衣服、捆绑手脚、泼冷水、在脸上盖湿毛巾、拳打脚踢、用树枝和扫帚把插入其下体等残忍手段对卞某进行殴打、折磨,要求其交钱购买传销产品,后劫取了卞某支付宝内的8555.7元。
当天下午16时许,王某德等人发现卞某生命垂危,杨某喜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安排人员将卞某抬至行者路天然气公司门前路边,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路边躺着一名男子,男子身边并没有其他人,医护人员下车给该名男子进行急救,做心电图,发现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2月17日16时20分,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侦大队接到报案电话,在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小寨村四组天然气公司门前路边有一具男性尸体,身上有伤。经调查走访,确定死者为卞某,是被多名男性抬至此处抛弃。该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该传销团伙残忍杀害卞某后,被告人张某岭使用从卞某处抢劫的钱财作为路费,安排杨某喜带领该传销团伙人员逃往湖南省衡阳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月20日,当地警方在衡阳市珠晖区某宾馆将杨某喜抓获。杨某喜被抓获后,供出其他他17名传销成员。当天中午,警方将该17名传销成员成功抓获归案,并发现王某佳、王某云被该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的线索。
图为2月24日,临潼分局刑警坐高铁将嫌疑人从湖南带回西安。戴口罩的为犯罪嫌疑人。
2017年2月初,王某佳、王某云两人分别被杨某玖、薛亮亮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工广告的方式,将其骗至小寨村的传销窝点。杨某喜请示张某岭后,指使传销窝点成员王某德、彭某刚等人采取看管、跟随等手段限制王某佳和王某云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加入传销团伙。
2018年12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恶势力传销犯罪团伙进行了一审宣判。
杨某喜、姜某棚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贾某钢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剥夺上述三人的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对杨某喜减刑。
张某岭、彭某刚、杨某玖、王某德、周某遥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到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七个月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上述十二人共赔偿其犯罪行为给卞某的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38716.5元。
临潼分局刑警为犯罪嫌疑人带戒具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喜、姜某棚、贾某钢、张某岭、彭某刚、杨某玖、周某遥、薛亮亮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卞某的家属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金融骗局预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