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力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传销
黑龙江科力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及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出口、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科力奥公司将科力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菌类等产品及从当地市场购入的数码产品、炊具等商品分类组合,以900元、1800元、2700元3个档次作为选购标准单位,称为1单,通过该公司和该公司在各省市的“加盟店”、“服务店”及参与人员相互介绍进行销售。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参加者获得的返利将远远高于其购买商品所支出的费用。即在该公司购买900元/单的商品,每个月为1个循环,在12个月内获得返利、分红合计2,400元,购买1,800元/单的商品,可在12个月内获得4,800元;购买2,700元/单的商品,可在12个月内获得7,200元。认购一标准单位(以上)的商品,将取得加入资格,方可介绍他人加入。参与者以相互介绍的方式,推介他人参与购买,从中获得高额“利润”。被注册的会员介绍他人在该公司购买商品,将获取介绍费,介绍的人越多,获利将越大。每介绍1人购买900元/单的商品,将获得600元的奖励;购买1,800元/单或2,700元/单的商品,将获得1,200元,该公司称此奖励款项为“引导奖”、“效益工资”。同时,该公司实行所谓的“加盟店”方式,规定一次性购买27,000元的商品作为样品,将成为店长。店长每介绍一单900元的商品消费,将得1,200元的“效益工资”(分12次给付),每介绍一份1800元或2,700元的商品消费将得2,400元。店长不但获得所谓的“效益工资”,同时还可以推荐他人开店。
科力奥公司的“加盟店”和参与者遍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河北及内蒙古等地区。自2006年1月起至被查止,参与人员已达5000余人,购买了2万余单商品。参与者将货款直接汇入到该公司账户及法定代表人王凤才、总经理王玉江等个人的账户中,再将汇款单传真至该公司信息部,被确认,由客服部通过邮递、速递等方式将所购货物交付给购买者,离公司较近的购买者也可直接到公司自取。王凤才将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的销货款不定期的转入该公司核算员郭景佳的个人银行卡里,由郭景佳进行管理。经核算,至被检查之日止,科力奥公司销售收入为3,331.8万元,由于该公司的账册不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科力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工商局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用于传销的财物,台式电脑(主机19台、显示屏20个)、VCD机1台、传真机4台、点钞机1台、装订器1台;
2、罚款145万元,上缴财政。
经查,科力奥公司将科力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菌类等产品及从当地市场购入的数码产品、炊具等商品分类组合,以900元、1800元、2700元3个档次作为选购标准单位,称为1单,通过该公司和该公司在各省市的“加盟店”、“服务店”及参与人员相互介绍进行销售。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参加者获得的返利将远远高于其购买商品所支出的费用。即在该公司购买900元/单的商品,每个月为1个循环,在12个月内获得返利、分红合计2,400元,购买1,800元/单的商品,可在12个月内获得4,800元;购买2,700元/单的商品,可在12个月内获得7,200元。认购一标准单位(以上)的商品,将取得加入资格,方可介绍他人加入。参与者以相互介绍的方式,推介他人参与购买,从中获得高额“利润”。被注册的会员介绍他人在该公司购买商品,将获取介绍费,介绍的人越多,获利将越大。每介绍1人购买900元/单的商品,将获得600元的奖励;购买1,800元/单或2,700元/单的商品,将获得1,200元,该公司称此奖励款项为“引导奖”、“效益工资”。同时,该公司实行所谓的“加盟店”方式,规定一次性购买27,000元的商品作为样品,将成为店长。店长每介绍一单900元的商品消费,将得1,200元的“效益工资”(分12次给付),每介绍一份1800元或2,700元的商品消费将得2,400元。店长不但获得所谓的“效益工资”,同时还可以推荐他人开店。
科力奥公司的“加盟店”和参与者遍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河北及内蒙古等地区。自2006年1月起至被查止,参与人员已达5000余人,购买了2万余单商品。参与者将货款直接汇入到该公司账户及法定代表人王凤才、总经理王玉江等个人的账户中,再将汇款单传真至该公司信息部,被确认,由客服部通过邮递、速递等方式将所购货物交付给购买者,离公司较近的购买者也可直接到公司自取。王凤才将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的销货款不定期的转入该公司核算员郭景佳的个人银行卡里,由郭景佳进行管理。经核算,至被检查之日止,科力奥公司销售收入为3,331.8万元,由于该公司的账册不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科力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工商局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用于传销的财物,台式电脑(主机19台、显示屏20个)、VCD机1台、传真机4台、点钞机1台、装订器1台;
2、罚款145万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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