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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件的难点和对策研究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 作者:胡梦舒 2013年11月18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2013年6月18日,备受瞩目的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及金额240亿元,涉案人员近200万人,遍布31个省区市2300多个县市,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网络传销案件。随着该案的开庭审理,网络传销以之波及地域广、涉案人员多、牵涉金额大等不可忽视的鲜明特性引起了社会百姓的重视,进入了公众视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方式和信息沟通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网络新闻、电子商务、网络社区、网络游戏等网络活动的兴起,使网络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另一方面,当传统传销行为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和防范,生存土壤日渐减少,传销组织也开始转战互联网,从传统的社会领域向新兴的网络空间发展和渗透,借助各种旗号和掩护,在更广阔的领域大肆扩张,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因为网络传销往往具备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跨地域性等鲜明特点,在网络消费尚未成熟、网络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网络传销进行有效监管、有效打击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
 

  1、发现案源难。在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空间内,非法传销者常常新设网站作为传销平台,虚拟一个不存在的公司或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等的旗号,推销一些虚拟化、概念化的产品迷惑网民,暗中行传销之实,这样的层层保护就使得网络传销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再加之,网上资源本身就浩繁如海,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代价就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因此工商部门无法直接发现,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有群众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工商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2、调查取证难。网络传销隐蔽性不仅在于其传销本质的发现,更在于其活动的进行展开、人员的现实身份、资金的流动走向等方方面面。网络传销一般有严格的会员管理制度,会员通过虚拟的网名确定身份,上下线单线网上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网站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样就完全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导致上下线对于对方身份均不知晓,操纵者也由明转暗,躲在最幕后,操控着一切,随时准备撤离。在单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的情况下,要顺藤摸瓜层层追查上线甚至一举捣毁整个传销组织,不仅在查证会员真实身份信息上遭遇难题,在各种证据的收集固定上也举步维艰。因为网络传销组织者一旦发现有执法部门调查,就会迅速关闭网站、改变网络地址或转移资料,从而给工商部门获取网络传销活动证据、查清网络传销活动事实、追缴传销违法资金带来重重困难。
 

  3、监管管辖难。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完全突破了地域的限制,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查处,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这一管辖制度的限制,影响了网络传销案件的查案效果和打击力度,增加了工商部门打击网络传销行为的难度,客观上限制了基层工商部门执法手脚和工作积极性。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及服务器在国外,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法律对传销行为的认定差异性很大,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4. 责任追究难。网络传销的组织者一般幕后指挥,或者处于境外,传销活动违法资金一般转移到分设的多个隐秘账户,或者转移到境外,执法部门难以查获和确定网络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控制违法资金,即使确定了违法主体有时也因找不到相对人或相对人处境外,难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使作出行政处罚,由于违法资金转移而难以对行政处罚进行执行,对相关网站也只能采取取缔、关闭或屏蔽的办法,相关组织者得不到有力的法律责任追究,某种程度上也间接助长了网络传销肆虐的势头。很多网络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因违法成本低、逃避处罚容易而不惜一次次铤而走险。
 

  打击网络传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面对网络传销执法难题,一方面需执法部门积极作为,加强网络监管,强化沟通协作,重视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网民积极参与,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举报传销活动,共同协力打一场清除传销的网络之战。


  1、加强网络监管,拓宽案源渠道。网络传销活动隐蔽性强,发现较难,面对互联网上的浩瀚信息,要想火眼金睛,准确地发现识别传销线索,必须加强网络日常监管和巡查。一是日常巡查增加项目。结合日常网上巡查,在查看网站是否亮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时,有意识地增加巡查项目,看网站是否有涉嫌传销的可疑信息,不光是网站主体内容,也包括其浮动广告,外部链接等,总之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二是主动开展信息检索。通过总结、归纳、积累网络传销的各种宣传、交流行为关键词,定期利用百度、谷歌、搜狗等搜索引擎网站,输入关键字搜索相关网站,对可疑网站加强巡查频次和力度,时时关注动态跟踪监控,掌握打击网络传销的主动权。另外,充分发挥12315申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从群众大量的举报和申投诉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取这方面的案源信息,提高敏感度,主动出击开拓案源。


  2、强化沟通协作,攻克办案难点。网络传销由于其网络性、跨地域性,在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单靠工商部门一人之力,难以取得有效突破。只有密切地开展与其它相关部门沟通配合,经常交换信息,分析研究对策,加强联动作战,才能采取有效的调查取证和防控措施,最终彻底查处网络传销。一是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利用其专业及技术优势,对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和可疑人员的网络活动进行重点排查,并适时关闭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切断其传播途径;二是加强与银行的协作,依靠银行加强对涉嫌网络传销可疑账户的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控,及时捕捉可疑资金交易,收集固定证据;加强与公安的协作,通过公安部门的人口查询系统等,明确涉嫌传销重点人员的现实身份,加强监控寻找突破。
 

  3、重视宣传教育,营造反传氛围。网络传销较之传统,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广泛性特点,群众在缺乏辨别力又被快速致富心理驱使的情况下,极其容易上当受骗。工商部门一方面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如利用新闻媒体、举办公开讲座、开设专门网站等,扩宽群众了解网络传销知识的渠道,使其对网络传销有清醒的认识,增强其自身抵御传销侵蚀的能力。通过及时发布警示提示,公布网络传销的最新模式,各色伎俩和网络传销企业、网站黑名单,让广大群众认清个中本质,时刻保持警惕,同时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成熟的网上行为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积极扶持民间反传销组织。民间反传销组织在打击网络传销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组织成员大多来自曾受害于传销组织后幡然醒悟的人或家庭。他们或曾亲身经历传销洗脑,或曾眼见亲人陷入传销魔窟,或满怀热忱,希望为打击传销事业尽一份心力。他们较之工商、公安部门,往往能更早、更多、更全地发现网络传销活动的线索和信息。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其与执法部门的定期交流和信息沟通,形成政府、民间共同打击网络传销的局面,不仅能扩大网络传销案件线索来源,还能使打击行动更加有效。
 

  4、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手段。目前,工商部门在查处网络传销时,与传统传销一样,都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而实际上,在躲进互联网这个大型“保护伞”下后,传统传销业已产生了许多新的“时代”特点,不断冲击挑战着传统的法律条文,突破着历史规范的束缚。现行立法对网络传销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针对适用,工商部门在面对这种新生事物时缺乏有效的查处手段,没有法律武器在手自然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或者条文,对症下药,弥补我国法律监管的盲区,明确工商部门相对应的执法职权,如赋予工商部门独立实施网络数据勘察的权利,提高工商部门调查取证能力,强化执法手段,旨在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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