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开宣判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
以传销拉人头,发展儿子、女儿、女婿等亲朋好友和老乡为下线。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院依法对传销头目李振岭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李振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李振岭,系河南省禹州市人,退休教师。2010年5月,经人介绍,从河南老家来到贺兰县加入名为“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的传销组织,并出资3.35万元申购了该组织的10份投资份额。之后,李振岭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为名,以高额回报和快速致富为诱饵,发展其儿子、女儿、女婿等亲朋好友和老乡为下线,诱骗参加者投资,申购传销组织的投资份额。李振岭则通过发展下线升级为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截至2010年12月,李振岭从传销组织获返利款3932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振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投资“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为名,通过组织发展下线,诱骗参加者投资获得返利款近40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以李振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