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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杀人分尸!“传销青年”的不归路(2)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内江电视新闻网 作者:未知 2011年09月04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我恨她,我恨传销组织,我真的想杀死她”

 

  回到出租屋后,饶雷园和周丰丽在阳台上聊了一会儿,周丰丽再一次劝说饶雷园回传销。饶雷园感到很不耐烦,周丰丽便准备下楼回去,此时的饶雷园担心周丰丽知晓了自己的地址后会再次派人来找他麻烦,同时也担心楼下有人跟踪,便阻止周丰丽的离去。并对周丰丽说,如果周丰丽确定没有人跟踪的话,就自愿被饶雷园用绳子捆着,饶雷园好下楼去探个究竟。这样饶雷园就把周丰丽捆起来了并用短袖堵住周丰丽的嘴巴,防止她喊叫。饶雷园下楼后发现没有异常情况便回到出租屋,并取开塞在周丰丽口中的短袖,两人又开始聊起天来,谈论涉及到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的问题,当日下午3点左右,饶雷园出于报复便和周丰丽发生了性关系。

 

  在随后的两人交谈中,周丰丽仍然不停地在饶雷园耳边劝说其加入传销。先前,饶雷园已经由于传销的受骗经历在心中对周丰丽结下了恨意,而周丰丽此时毫不顾忌饶雷园的感受,像鹦鹉一样叽叽喳喳说个不停,彻底激发了饶雷园压在心底的怒火,产生了杀害周丰丽的想法。

 

  饶雷园以知晓传销组织的信息并放在厕所为由,将周丰丽骗到厕所。随即用匕首对准周丰丽的脖子威胁说,快把传销组织的信息如实的告诉我,不然我把你杀了,周丰丽被逼,统统告之了饶雷园。饶雷园想的是用汽油去烧死或炸死传销组织。就在不注意时,周丰丽挣脱开了绳子,奋力往外跑,并大声呼叫“救命”。饶雷园见周丰丽呼叫,心一下子紧张起来,于是赶紧上前将周丰丽一把抓了回来摁在地板上,将匕首再次对准周丰丽的脖子。而周丰丽却再度劝说饶雷园回传销组织,这一说更是加重了饶雷园杀人的念头。饶雷园随即用匕首在周丰丽的左颈划了两刀,血瞬间喷出来,周丰丽开始使劲地挣脱,而饶雷园用手死死地掐住脖子导致血管破裂大出血,很快周丰丽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了。

 

  1月18日下午4点过,饶雷园觉得很疲惫,于是睡了一会儿,醒来是下午5点。虽然时间在流逝,而饶雷园心中的怒火却丝毫没有消减。为了消去自己心中的愤怒,饶雷园决定毁尸灭迹,先后对部分尸体进行蒸煮和煤气燃烧。因尸体实在是无法煮烂和烤焦,故而放弃了这一行为。傍晚6点过,饶雷园跑到火车站附近买了一把菜刀、一个清洁球、一个黑色的背包以及一个黑色的箱子。结束后就是晚上8点,饶雷园准备回家,突然在大街上遇到传销组织的两个头目并被拦截,饶雷园本能的反应就是搭了一辆出租车跑。可下车的时候丢下了刚才买的工具。回去后,饶雷园只好用匕首和生锈的菜刀将尸体分割成数块。

 

  次日(即19日)早晨,饶雷园用清洁剂打扫房间,并把死者的衣服藏在出租屋的楼顶。然后他用黑色的箱子把尸体的躯干装进去,用黑色背包装其他肢体以及头颅部分,把这些肢解的尸体抛到偏僻处。

 

  当把所有的肢体抛弃完毕后,已经是晚上10点了。本以为万事皆顺,没想到就在最后的搬运过程中,饶雷园在市中区侯家巷铁路涵洞前一居民楼下碰到了其他的传销人员,于是报了警,但是作完笔录后饶雷园不愿离去。事后被问及为什么背着命案还敢躲在公安局时,饶雷园说他当时只是为了摆脱传销组织,免遭毒打。

 

  饶雷园就这样在公安局里呆了一天,总算是躲过了传销组织。但随着市民的报案,这桩恶性杀人抛尸案件受到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展开全方位的排查和取证。可公安机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元凶竟是躲在公安局内的饶雷园。迫于外界的压力以及自身心理上的不安,饶雷园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跟随警察到案发现场和各个抛尸现场取证。就这样,一起恶性的故意杀人抛尸案得以告破。

 

  饶雷园在法庭上最后说道:“我愿意接受法律的任何制裁,甚至愿意接受死刑,我只希望用我的死唤醒对非法传销执迷不悟的人,也希望大家不要步我后尘,同时渴求相关部门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还社会一个干净稳定和谐的环境。”

 

  8月2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饶雷园(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22日出生,河南省沂川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宣告限制减刑,并处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三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雷园持刀切割被害人周丰丽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并肢解尸体,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但周丰丽以恋爱名义诱骗饶雷园到内江加入传销组织,在事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饶雷园从轻处罚。饶雷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 刑法 》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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