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审判
日前,平舆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该院首次适用新罪名对传销活动进行刑事制裁。
被告人王某系一名退休女教师,其伙同谢某等3人以在宁夏贺兰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几个月内可以获得上百万元高额利润为诱饵,采取“五级三进制”的传销方式,组织领导徐某、马某等60余人到宁夏贺兰县参与传销,共骗取340万元,现有150余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追回。
2010年 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谢某介绍来到宁夏贺兰县,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或者以“国家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开发”为由,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入1股3800元,入10股为33500元,并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提成。2013年1月之前,被告人王某曾在平舆县、郑州市直接或间接发展其亲属、朋友到宁夏贺兰县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负责讲授资金分配图,其中在她名下加入该传销组织的有张某、万某、徐某、马某等60余人,这种发展规模让被告人王某在该组织中达到了高管级别。
然而好景不长,一些投资到该项目的“投资者”逐渐感觉到了不对劲,自投资以来一直没有见到什么项目开发,投资者刘某等人找到王某希望要回投资款,但是王某百般推诿,察觉到事情有变的王某等4人连夜潜逃。
2013年10月,广西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将正在当地银行办理业务的在逃人员王某抓捕归案,谢某等3人仍然在逃。
平舆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