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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审结一特大网络传销案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2014年03月31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3月27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2.78亿元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主犯林某、王某等4人5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50万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从犯胡某、司某等11人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从犯熊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林某、王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江西新欣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年8月1日,更名为江西新泽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泽兴公司)。2008年和2009年2月,新泽兴公司与福建省福清某公司签订螺旋藻系列产品的全国总经销合同,成为该公司生产的新大泽牌螺旋藻片剂全国总经销。林某先后招募被告人陈某、胡某、董某等人加入新泽兴公司,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上述人员的协助下,林某以销售新大泽螺旋藻等产品为名,通过召开健康推广会、组织会员旅游、举行申请直销牌照仪式等方式,夸大螺旋藻等产品的功效和盈利前景,讲解公司奖金制度,混淆新大泽公司与新泽兴公司的关系,建立DS2010系统,开展传销活动,引诱参与者购买螺旋藻等产品经DS2010系统注册成为二类店铺、一类店铺,或普卡、银卡、金卡、钻卡会员,取得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2012年3月4日,林某又建立消费增值平台,依托DS2010系统和消费增值平台诱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在全国共发展会员73042人,收取会员交款、培训费共计278 130 424.75元,支出216 165 042.71元,结余资金61 965 382.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等16人以DS2010系统及消费增值平台为依托,以购买新大泽牌螺旋藻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采取拉人头、交入门费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非法传销,骗取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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