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最大“资本运作”传销案21人获刑
昨天,涉案人员在易门县人民法院受审 供图
昨日下午,易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柳忠林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被告人柳忠林等2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9个月,拘役6个月、5个月不等,全案并处罚金176万元,犯罪所得25010元被扣押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提电脑、手机等依法没收。
检察机关
2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柳忠林等人以“资本运作”为名,先后将自己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以做生意、旅游等名义诱骗到广西北海市,以“一对一”讲座形式介绍“资本运作”传销模式和资金分配等内容,谎称“资本运作”是有国家支持、零风险、高回报、可转让、可继承的投资项目。要求每个参加人一次性出资7万元“入门费”,承诺第二个月就可以拿到19200元的工资,成为“业务主任”后,各自发展3名下线,又可从下线人员的“入门费”中提成返利;随着下线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可升为“业务主任”、“小经理”、“中经理”、“大经理”,最终成为“老总”。达到“老总”就可以拿10—30万元月工资,最终可拿得到780万至1040万元后出局。
期间,被告人朱洁、朱彦蓉、薛桂芬、邓明祥、芮云周、柳忠林分别发展下线达330人至380人不等。
辩护人
21名被告人是被骗参与
庭审中,发展下线最多的几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称,自己只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并非组织、领导者, 21名被告人没有参与制定“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规章制度及组织管理,他们也是被骗参与,不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为升“老总”获取高额回报,很多被告人甚至自己出钱买虚拟下线。
被告人认为,虚拟下线不应认定为下线。辩护律师还表示,大部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前就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一审
21名被告人量刑不一
经法院审理查明,柳忠林等2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琼华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均坦白和认罪、悔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琼华、杨永信、李艳芬等人有出钱购买虚拟下线的情节,量刑时也可从轻考虑;被告人邓明祥和冯加顺等人在参与传销一定期间出于个人原因提前退出,可视为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确属被误导、被引诱型犯罪,量刑时也综合予以考虑。
另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因各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系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故量刑时也予以作一定的区分;被告人柳忠林在一定阶段负责代发“工资”或直接计算核发“工资”,被告人李荣兴有犯罪前科的情节,量刑时也予以从重考虑。
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易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柳忠林等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