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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陷传销后怒杀上线欲自杀 一审被判死缓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郑丹丹、李国珍 2013年07月16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2012年11月29日,合肥绿怡居小区内发生一起失火命案,身陷传销的张某在砍死上线曾某后试图放火自杀。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一审宣判,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

 

  深陷传销后怒杀上线

 

  不惑之年的张某在多年打拼后过上了富足的生活,他有车有房、有儿有女,还有一台自卸车在深圳一工地拉土方。去年6月底,他在网上结识了湖南人曾某,随后一步步陷入对方炮制的发财梦中。去年7月5日,他来到合肥,在多次接受上课和说教后对传销的“钱”景深信不疑,被发展成为曾某下线的下线。随后,他甚至将妻子拉下水,发展为自己的下线。

 

  数月过去后,张某夫妇没有成功发展一名下线,并和曾某多次发生争执。他向曾某提出退出传销,要求对方退还十余万的加盟费,但遭到拒绝。张某的妻子回忆说,她夫妇俩当时都认为深陷困境是曾某造成的,张某曾向她说起“恨不得将这个女人杀掉”。去年11月29日,张某接到大舅子电话,被骂迷信传销害了一家人。挂了电话后,他向妻子表示“弄成这个样子,不想活了”。之后,他试图自杀却没有成功,因为上网问题又一次和曾某爆发冲突。失去理智的他砍死了曾某,随后放火试图自杀。

 

  >>>庭审

 

  受害人具有一般过错

 

  今年5月22日,此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曾某的亲属索赔65万元,并当庭要求重判张某。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曾某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对此,法院认为,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曾某发展张某和他的妻子加入传销组织,收取高额加盟费,造成张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张某的正当法益,应当认定为具有一般过错,但尚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杀人、放火罪行严重,情节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曾某具有一定过错,张某具有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法院判处张某赔偿曾某家属丧葬费24000余元。对于曾某家属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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