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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逼迫女网友加入传销致其跳楼身亡获刑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光明网 作者:高胜敏 李葵 2012年07月06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为发展下线,以过生日为名诱骗女网友至传销窝点,然后采取拘禁方式逼迫加入传销,造成被害人跳楼身亡。2012年7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下半年,叶某、薛某、廖某、侯某及被告人王某等人租住民房在宜春城区进行传销活动,叶某负责该租房内成员的日常管理事务。

 

    同年12月中旬,为拓宽传销业务,廖某以过生日为名诱骗网友谢某来宜春玩。12月18日,被害人谢某乘坐火车到达宜春后,廖某将其带到租房内,并以听歌为借口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当晚,由薛某等人对谢某进行讲课,谢某听后发现是传销,即要求廖某还回手机,廖不予理会。被害人谢某即拿起行李准备离开租房,遭到薛某与侯某等人的强行阻拦和大声训斥,谢某被迫留下。后叶某回到租房,其他传销人员向叶某做了汇报。第二日上午,叶某对被害人进行了劝说,被害人不理会,之后其他传销人员继续对被害人讲课。上午10点30分左右,被害人趁出租房内的传销人员不备,到房间换衣服时将门反锁,然后从六楼窗户跳楼,坠地身亡。尔后,在该传销组织人员的安排下,廖某、叶某及被告人王某及等人全部逃离宜春。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父亲谢某自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完毕,谢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跳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王善福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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