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百人传销收取52万元会费 传销头目被判刑
24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明明商”传销组织启东地区负责人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6月,耿某经人介绍,成为了“明明商”传销组织成员,并在启东发展下线。耿某向启东民众宣传“明明商”组织“响应国家扶贫政策,让人过上幸福生活”,交纳会费4010元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两名下线,并促使每名下线不断发展下线,3个月后会有巨额回报。随后7月至12月期间,耿某及其下线先后在启东发展“明明商”传销人员,形成会员达130人、会费收入人民币52万余元的“明明商”传销组织。耿某系启东的“无首”(“明明商”传销组织各地区负责人)等级,在“环民”(新入会人员)、“薪种”(发展两个下线的会员)之上,负责启东“明明商”传销组织会员登记申报、会费收取及将会费汇至南通、北京等地的管理事务。
2011年8月开始,大连等地的“明明商”传销组织相继被警方查获,相关负责人被捕。为逃避查处,南通“明明商”组织于2011年12月22日,用会员交纳的会费人民币300万元注册成立南通明明商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使明明商形式合法化,实际无实物销售,被告人耿某系该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负责统计工作。同年12月29日,南通市公安局实施集中行动将耿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缴纳费用入会后能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进行统一管理,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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